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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陷入迷局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8/2 8:56:08

日前,质监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已于7月10日截止,但召回所引发的关注仍未停息,《条例》在行业内引起的讨论还在继续。

    坦白而言,《条例》的出台对企业召回起到了规范作用,将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原来的《规定》,到现在的《条例》,国家对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条文已比较成熟。同时,《条例》在汽车产品召回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将汽车产品召回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很大的进步。

    《条例》中对汽车召回产品的界定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然而,在《条例》的可操作性上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这就需要用细则对具体操作方式进行规范。

    根据《条例》,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企业对此表示处罚额度过高、处罚范围太过宽泛,甚至有代表惊呼,“如果真按处罚限额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法人可能将附带刑事责任。”这让企业有点犯难。

    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的汽车投诉大概有648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5.6%,上升速度居投诉排行榜第5位。报告显示,44.87%的车主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够得到维修,占所有投诉诉求之首;要求得到赔偿的车主占40.83%。不过,“召回”一词在车主中深入人心,因此更多车主在填写诉求时理所当然的加上了“召回”,使之成为第三大诉求。

    一方面是企业在新法规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诉求的直线上升。汽车召回新《条例》能否近期出台依然是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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