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促进民间金融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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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3/3 11:27:48
文章来源:金融专业人才网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多年来广大民营经济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不少民企被正规信贷拒之门外,融资难成为阻碍民企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此,建议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放宽政策限制,简化准入门槛,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疏导,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因此,对促进民间金融业发展提几点建议:
首先,要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资金的流动仍然面临着种种政策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金融改革推动民间金融由无序走向规范,从地下走向阳光。同时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针对目前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转型机制来进行引导,不断扩展抵押品质押品等形式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其次,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
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第三,降低民营信贷机构成立门槛。
目前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门槛也太高。比如,虽然国家七部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地方性规定强制要求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海更是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者注册资本应达3亿元,广西则要求名称中含“广西”的担保公司达到1亿元,其他为3000万元,山东省也规定为2000万元。其目的虽然在于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风险,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则有相当的操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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