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温补贴:不得因发放而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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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6/14 8:43:27
文章来源:中国汽车人才网
深圳执行广东省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每人每月150元,6月至10月按月计发。 不发高温津贴罚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将按广东省规定执行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6月至10月按月计发,不发高温津贴的企业将面临1万元罚款。记者昨天在街头采访数名劳动者,部分员工称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还有些员工“从来没听说过”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有人“没听说过” “高温津贴?我没听说过。”在景田食街送外卖的小刘听记者说“高温津贴”,一脸茫然,他说:“不过餐厅里会煮一点绿豆汤、凉茶给我们喝。”快递员小胡也表示他前后在3家快递公司工作过,但是从未领过高温津贴。 在福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的何先生说:“我是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的,每天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在户外工作,但是我和同事从来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 在上海宾馆公交车站台,正在等车的江女士告诉记者:“我知道高温津贴,但是单位没给我发过。老板说办公室里有空调,我们不算高温作业。但是我是做业务的,一天到晚在外面跑,你说我这是不是应该算室外高温工作?” 不发高温津贴罚1万元 据了解,广东省往年也实行高温津贴政策,而今年6月1日起新实施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强调高温津贴并非“福利性”而属于“保障性”,不执行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 哪些劳动者可获得高温津贴?据介绍,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将面临处罚,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工资 据了解,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是不能算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里的,即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高温津贴不得列入工资。如果企业不执行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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