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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拒录乙肝员工:于法无据、于理无情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6/9 9:38:49 文章来源:中国汽车人才网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事实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潜在危害并没有社会宣传的那么严重。世界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活和就业都有相关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条明文法律规定却被部分用人单位视而不见,在国企尤其严重。据法制日报报道,有关调查表明,当前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近六成国企招聘检测乙肝,“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00%拒录乙肝携带者。
    众所周知,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在我国是垄断型国企。不仅在生产经营上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且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方面具有普通公民没有的特权。但是,如此养尊处优的生活并未让其形成悲天悯人的情怀,反而养成了骄奢蛮横的恶习。
    拒录乙肝携带者在其撒泼打诨的诸多事件中或许都排不上名。天价酒根本不是传说——中石油几度上演;拿着丰厚的补贴却天天嚷着亏损也是寻常的折子戏;造成海水污染,却瞒报、漏报、推迟披露时间等种种迹象显明,我们的国企在社会责任感上缺失、缺少,甚至已形成缺陷!
    有句古诗“商人重利轻别离”,用来形容国企也不显牵强——“国企重利轻人民”。国企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乙肝携带者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份子,只要其符合国企的用工条件,具备在国企工作的能力,“石油和天然气”等国企就没有理由拒绝录;乙肝携带者有权为自己拥有生产资料的企业贡献一份力量。
    国企据录乙肝携带者的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而且也不符合人情。对于一只被“活取熊胆”的熊,我们尚且能够上纲上线地高谈阔论,企图为其寻觅一个更好的生存空间;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更不应该吹毛求疵,他们可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国企,在这方面更应该做出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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