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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七大用法 住房消费治疗疾病均可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5/17 9:04:44 文章来源:中国汽车人才网

  公积金的好处很多,对于打算买房的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申请低息贷款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对于不需要再购房的人,公积金则成为日常的一种储蓄,可以在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补充;同时,当职工一旦遭遇失业、大病等情况的,还可以申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缓解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公积金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在需要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操作,对于一些公积金使用中的常见问题也比较模糊。为了使读者对于公积金的具体用法有更清晰的了解。
  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知道使用公积金购房具有低首付、低利率、提前还贷更便捷、并且可以申请到更高额的组合贷款等优势。但在具体的提取使用中,又大都对相关政策缺乏清晰的了解。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其作用也不仅仅局限在购房这件事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过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治疗重大疾病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广大百姓缺乏了解又急需了解的。
  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用法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提取资料
  1.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农业户籍户口簿。
  2.大修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大修工程预算;
  农业户籍户口簿。
  用法三:租房
  1.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b。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法四: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父母、借款人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双方父母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双方父母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 中心、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非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用法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法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什么是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发生以下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二是偿还住房贷款的,三是离休、退休的,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是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低保的、重大疾病等情况的。
  公积金热点问答
  由于广大读者对公积金的相关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在工作生活中常因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缴纳、转移、索要、补办等事宜而苦恼。为此,《今晚经济周报》特别采访了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反馈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1.公积金转移
  读者:叶先生
  询问内容:我进入新公司,需要把公积金从原单位转到现在单位,因为自己实在不能请假,不知道是否能找人代办?
  回复:您好,这项业务应由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也可由您自己就近在全市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同时,我们在周六全天也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您也可以进行办理。转移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并请您签字,且加盖原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2.账户状态的问题
  读者:肖先生
  询问内容:我在4月份从老单位辞职,5月份在新单位开始上班。现在我的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是“转入未确认”。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需要我新单位确认还是本人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或者说这种状态该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您好,新单位为您汇缴住房公积金后,您的账户状态即可变为正常汇缴。
  3.离职员工怎样向单位索要住房公积金
  读者:乐女士
  询问内容:你好,我已经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应该怎样向单位索取,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回复:您好,您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存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投诉。
  4.公积金卡丢失补办问题
  读者:陈先生
  询问内容:你好,我们公司用来给员工交公积金的卡不见了,我想问一下这个卡可以补办么?需要些什么证件和程序?
  回复:您好,住房公积金单位卡遗失的,单位经办人可到开户的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需要携带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5.单位应该什么时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读者:董先生
  询问内容:我刚刚换了工作进入一家新公司,已经工作了一个多月,询问单位人事部门还未得到办理公积金的消息,请问单位应该何时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呢?
  回复:您好,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6.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只是单位的义务?
  读者:刘先生
  询问内容:我所在单位欠缴其三年的住房公积金,在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后,经执法人员对单位上门宣传政策后,单位同意为我补缴,但在进行补缴时,为什么也同时要求我个人补缴?
  回复:您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您和单位都有进行补缴的义务。
  7.试用期间,单位是否该为职工上公积金?
  读者:王小姐
  询问内容:您好,我正在一家民营企业试用,单位说转正后才给上公积金,是这样吗?
   回复: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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