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么?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5/4 9:36:39
文章来源:中国汽车人才网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小张为了更好的发展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告知公司其将于一个月后正式辞职。公司收到辞职信后,要求小张收回辞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张的态度很坚决,拒绝收回辞职信,并于2009年7月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人事部以其未得到公司批准其辞职为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为此,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员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可以无理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用人单位;(2)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其提出辞职后,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HR应对】
1、HR对于那些公司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在提前30日(试用期3日)通知公司辞职的,应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
2、对于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完服务期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没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遭受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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