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拒绝加班被停职 盘点过去201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4/26 8:56:00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人才网
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建立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HR管理人员具备劳动法律知识。以下为2011年比较有代 表性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劳动法律体系越来越规范,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这都对企业的用工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通过建立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避免或者降低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HR管理人员具备较专业的劳动法律知识。希望通过2011年比较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HR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1、百事员工维权潮蔓延, 称“要改嫁先赔钱”
2、诺基亚西门子裁员,员工企业年金或不保
3、深圳黛丽斯主管骂员工,引发400余人停工
4、不满“被离职”,广州40余环卫工索经济补偿
5、入职体检查出乙肝,疾控中心被诉后补偿7000元
6、借口司机车品不佳,旅行社扣留押金被判赔
7、同意解约引歧义, 职工终获经济赔偿
8、三江购物上海员工遭遣散
9、普华永道白领猝死受关注
10、开心网团购 “先签约再解约”
11、奥客文化公司员工获欠薪保障金
12、女工遭工厂藏獒撕咬还被炒鱿鱼
13、小肥羊招聘广告被指违反工资规定
14、山东一女经理拒绝五一加班被停职
1、百事员工维权潮蔓延, 称“要改嫁先赔钱”
【案例回放】11月4日,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宣布,百事将其在中国的装瓶厂持有的权益资产全部出让给康师傅饮品控股,换取康师傅饮品控股在中国的控股公司—— —康师傅饮品9.5%的权益,相当于百事间接持有康师傅饮品的母公司康师傅饮品控股5%的权益。
11月14日,百事可乐位于重庆、成都、南昌、福州、长沙的五家瓶装厂员工开始停工维权。当日上午,五家工厂的员工集体递交15~16日请假的假条。有员工称,百事将中国区经营权出让给康师傅,侵害了员工权益。
成都百事员工提出以下要求:首先,并购前解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百事公司须一次性支付每位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违约经济赔付金;其次,百事公司向所有员工一次性支付不低于8000元/月(按工龄计算)的遣散费;第三,并购后对愿与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两年不变”的承诺应包括不得低于当前的薪资福利,不得低于当前的工作职务及行使的权利、工作地点不变,两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须无条件续签等。
11月15日,百事大中华区集团事务总监樊志敏表示,百事公司正与员工积极沟通:“百事是一家负责任的雇主。我们与康师傅的联盟倡议有待政府批准。若获批准,灌装厂系统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百事公司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的承继模式中,股权收购不同于合并分立。由于股权收购中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发生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有的劳动合同不会受任何影响,目标企业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依据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是法律授予工会的权利,也是启动协商、签约的重要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联盟不能侵犯员工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2、诺基亚西门子裁员,员工企业年金或不保
【案例回放】8月的裁员风波尚未结束,诺西此次全球1.7万裁员再次引起舆论关注。除质疑诺西的“歧视性裁员”,被裁员工重点关注的企业年金问题依然“迷雾重重”。
此前有被裁员工表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都有企业年金,截至被裁,这些员工的企业年金绝大多数在10万~20万元。
诺西收购摩托罗拉相关资产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企业年金部分有相关约定,除对补充养老福利账户余额予以注明外,还表示“根据摩托罗拉相关福利政策,支付条件得以满足后,诺西届时将向员工支付上述款项”。
但几位被裁员工表示,收购完成后,诺西尚无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士负责企业年金事宜,“不知这笔钱现在究竟在何处,更不用说几十年后退休时怎么领取。”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的企业年金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 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可由企业统一代为扣缴,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两个缴费比例之间各自独立使用,不合并计算。
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按年金方案中明确的条款一般可分为已归属个人和未归属个人两部分,应按其归属类别分别记入个人账户的相应字段。企业调整个人账户记账额时应遵循“无过错归属”的原则,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但是,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的企业年金不可能支付给本人。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提前提取资金。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离职后,新就职企业建有企业年金计划的,则其个人账户可转入新的年金计划。问题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离职后,如失业或新就职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如何处理?应由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按计划内保留账户进行处理,账户管理人将其账户保留在诺基亚西门子原计划中继续参与投资,其账户状态为保留状态。
3、深圳黛丽斯主管骂员工,引发400余人停工
【案例回放】在引发集体停工的一起事件中,全球的女性胸围、内衣制造企业———香港黛丽斯集团属下的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一名女主管居然叫员工“去跳楼,去死吧!”400多名员工决定采取集体停工的方式抗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李女士于2008年8月入职深圳黛丽斯。公司每月只发给她500元工资,其余的全部靠完成厂里下达的任务赚取计件工资。
深圳黛丽斯一直发500元工资,已违反深圳劳动部门所制定的工资标准。但自今年2月起,该公司连低于法定标准的500元工资都取消了,全部改为计件工资制,员工每天必须完成公司规定的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由此逼得她们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勉强完成任务。即使如此,公司还克扣她们的加班费。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员工加班费?
【法律解析】计件工资制,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无论计时还是计件工作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就不应低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一般认为,当员工完成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才可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但企业的劳动定额应当合理。《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当80%以上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劳动定额,才是合理的。劳动仲裁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企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不满“被离职”,广州40余环卫工索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11月8日上午,广州市文冲街道办40多名环卫工人因不满“被离职”而聚集在街道办公大楼,要求雇主嘉仁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两年的经济补偿金等。
文冲社区环卫工人之前的雇主是黄浦区环卫局,后环卫改制,改由街道办以招投标方式来管理文冲街道市容环卫保洁服务。2009年9月1日,嘉仁芝公司中标后,雇主发生变化,区环卫局不再担任环卫工人雇主角色,在同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相关法规向环卫工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今年9月,文冲街道市容环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广州柯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取代嘉仁芝公司,成了这一招标项目的新中标人。
但嘉仁芝公司未立即与环卫工人解除劳动合同。11月4日,嘉仁芝公司召集环卫工人,要求他们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并在文件上签字,同时告知他们如不签字将拿不到之前未足额发放的1600元工资。嘉仁芝公司负责人曾女士表示,环卫工人想和嘉仁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嘉仁芝公司不会主动解除其劳动合同。
据称,嘉仁芝公司副总经理对环卫工人说,不同意主动与嘉仁芝公司解约,公司可同其续约,但可能会把他们派往其他地方。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嘉仁芝公司应否对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在两种情况下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是企业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愿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的条件降低,导致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以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
因此,在企业以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嘉仁芝公司对离职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职工未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当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双方都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如果嘉仁芝公司把员工派往其他地方工作,可能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有义务证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如单位的调动不合理,员工可以不服从。如公司扣发员工的工资,员工可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如员工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5,入职体检查出乙肝,疾控中心被诉后补偿7000元
【案例回放】李彬和张伟是湖南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去年12月,他俩应聘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化验员职位,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
2011年2月24日,李彬和张伟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单位是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次日下午,李彬和张伟接到公司的拒录通知。公司称,李彬和张伟的体检报告显示,两人患有不同程度的乙肝。
两人于2011年6月14日将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和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就业体检中私自对原告进行乙肝检测,并将原告的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拆阅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权,分别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终调解结案: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补偿两原告3500元,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何以对李彬和张伟作出补偿?
【法律解析】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的开展,乙肝病毒主要通过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施行,原《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随后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这意味着食品餐饮业终于向小彭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
随后人社部、卫生部等分别发文,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如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如用人单位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国家连续发布“肝禁查令”的情况下,疾控中心作为卫生部门的二级机构,仍提供入职乙肝检测服务,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
6、借口司机车品不佳,旅行社扣留押金被判赔
【案例回放】2010年初,王先生入职百应旅行社任司机,负责驾驶旅游客车接送旅行团,在职期间单位向其收取1万元押金。
2011年,百应旅行社以王先生在接待温州旅行团的过程中迟到,造成该团未完成既定行程;驾驶途中无故紧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造成该旅行社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王先生,且未向王先生返还押金。
王先生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得支持。百应旅行社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该押金、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旅行社收取王先生押金的行为显属违法,应当返还;旅行社不能证明王先生曾存在失职行为,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法院判决驳回旅行社诉讼请求。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何以驳回旅行社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此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旅行社可否以王先生给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王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证明王先生驾驶途中紧急刹车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并由此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但是,何为“重大损害”?这让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估计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量化标准非常重要。
二是旅行社可否不退还王先生的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相应的合理担保,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所以,旅行社没有理由不退还王先生的押金。
7、同意解约引歧义,职工终获经济赔偿
【案例回放】周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
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要她看完后签字。周某马马虎虎看了两眼就签了字。
第二天,周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未获支持后,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
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解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由公司印刷,属格式条款,在公司未向原告明示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依照格式条款“歧义不利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在签署签收回执单时仅同意解除的事实而非解除的理由。这意味着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还需说明有充分的解除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即使周某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处罚过重,构成违法解除。
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三江购物上海员工遭遣散
【案例回放】 4月7日,位于浦东张杨路的三江购物超市突然关闭,如同不久前百思买撤出一般,此前大部分员工都未接到关店的消息,突然关店让商场门前留下不知所措的员工。三江购物超市方面表示,愿意在三江旗下其他门店工作的员工可以另行安排,如果不愿意留下,将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少员工没有立即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媒体表示,“这家店突然关门,没有做好相关事先告知手续,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目前劳动监察人员责成该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事,做好员工补偿工作,并尽力满足员工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
【争议焦点】 三江购物与百思买遣散员工在法律适用上有何区别?
【法律解读】 就突然关闭上海门店、遣散员工这一点而言,三江购物与百思买似乎很相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百思买和三江购物超市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遣散上海门店员工,不仅在情理上让员工难以接受,而且还有侵犯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是三江购物和百思买遣散员工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有区别的。
百思买给出的遣散员工的理由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百思买上海门店大部分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劳动者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百思买可以将他们退回劳务公司。
三江购物则不同。尽管上海一家门店关门停业了,但是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仍然存在。用人单位关门停业,不同于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
三江购物上海门店关门停业后变更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可能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三江购物在上海的一家门店关闭了,而且短期内不大可能重新开业,可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江购物超市方面表示,公司愿意将员工到外地门店工作。如果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店,这也可以看作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也就是说,百思买“决定提前解散”后,依法可对以上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将他们退回劳务公司,但是三江购物并不能仅以关闭上海门店为由,单方解除或终止对以上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另需注意,如果三江购物在上海店关门当日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除了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外,还要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调休工资费等。
如果三江购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在这一个月内安排职工休年假和补休,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调休工资费,但是这一个月内,公司仍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一个月内如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怀孕的,就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普华永道白领猝死受关注
【案例回放】 4月16日下午,上海普华永道女员工潘洁的遗体送别会在上海龙华殡仪馆举行。4月10日晚,上海普华永道女员工潘洁由于疲劳诱发了急性病症,不幸辞世。她是上海交大刚毕业不久的女硕士,年仅25岁。普华永道派专车送其生前同事参加了送别会,但双方仍未就赔偿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据潘洁生前亲友介绍,上海市总工会已开始关注此事。(I|.{9z0m5t
送别会结束后,潘洁的一位同学告诉记者,潘洁是在3月25日开始感觉到身体不适,并向公司请假。由于当时她的组正在进行一个项目,因此没有准她的假。“其实潘洁是刚刚入职的新人,分给她的工作并非缺她不可,只是普华永道的工作性质和当时紧张的氛围让领导没准她的假。其实如果知道她是急性脑膜炎,没有人会不让她请假。”与潘洁同在普华永道工作的另一位同学说。
【争议焦点】 潘洁请病假是否一定需经过单位批准?
【法律解读】 潘洁病亡后,潘洁母亲提出单位是否可参照工伤进行补偿。“过劳死”可以采用什么途径来救济,关系到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实际上“过劳死”的救济就是工伤保险和工伤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一般认为,应当优先启动工伤保险程序,但是在启动工伤保险程序后仍然不能弥补损失或者无法启动工伤保险程序的,也可以选择侵权救济。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普华永道长期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即使按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也难逃侵权责任。
需注意,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单位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职工请病假需经单位批准,这里是隐含了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的,但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的审核一般仅能从形式上予以审核,至于病情是否严重,应否休息,作为不具有相关专业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很难从实质上审核。如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以调查,也可以申请权威机构鉴定,但是职工请病假,如手续完备的话,公司没有理由不予批准。
10、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
【案例回放】 “开心网突击解雇团购员工,赔偿只赔半个月工资。”4月21日起,有微博爆料称开心网对其团购业务展开闪电裁员的经历。据悉,南京、宁波等12个城市站点接连被关闭,裁员规模可能达一百多人。南京站有3名员工已工作了一个多月,但始终没有入职。在一次紧急会议中,公司要求他们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离职协议。员工们觉得,入职和离职竟然在一天里完成,不排除企业要规避法律责任。开心网副总裁郭巍否认了“突击裁员”的说法,表示开心网将严格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对于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仍可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操作口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认为:“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已经协商一致补签了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负有给负二倍工资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未承 担给负二倍工资责任的,劳动者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11、奥客文化公司员工获欠薪保障金
【案例回放】 上海奥客文化传播公司老板因周转不灵,把办公室“洗劫一空”后消失,拖欠19名员工工资的事情,引起了各界关注。长宁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快速处理,多次试图联系企业负责人未果。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就启动了欠薪保障金,以此保障这些员工的基本生活。4月27日,20位员工按工作时间长短分,大多都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还有4人领到了3个月的工资。长宁劳动监察部门还将继续调查此案,并将向法院申请,强制要求逃匿的老板归还欠薪。
【争议焦点】 上海奥客文化传播公司为何可以获得欠薪保障金垫付?
【法律解读】 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垫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垫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分别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均按被拖欠时的本市职工月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在申请欠薪垫付时声明和承诺,劳动者一旦得到欠薪垫付,垫付部分的追偿权将转给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或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理具体追偿事宜。
需指出,劳动者获得欠薪保障金垫付,欠薪人的法律责任并未免除,特别是“恶意欠薪”已入罪,从本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女工遭工厂藏獒撕咬还被炒鱿鱼
【案例回放】 2月26日,上海东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员工汪东霞的同事曾看到,公司里养的一条藏獒跑到二楼宿舍走廊,将汪晾着的咸肉叼走了。汪东霞赶到底楼想看个究竟,不料,被锁着的藏獒为保护“战利品”,拖着1米多长的铁链扑了上来,一口咬住她的左脚踝。汪东霞手臂和腿被咬了24个洞,伤口长达0.8至1厘米。医生要求,每隔三天到医院检查,定期治疗。汪东霞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7个年头,可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来就没给她和其他员工,买过综合保险。这次她被藏獒咬伤以后,厂方非但不给予应有赔偿,还蛮横地解除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搬出工厂宿舍,不让她继续居住。
【争议焦点】 汪东霞应当如何维权?
【法律解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虽然家养动物不是主人故意让其伤害,但造成他人伤害的同样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汪东霞据此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
另外,工厂未与汪东霞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3、小肥羊招聘广告被指违反工资规定
【案例回放】 日前,广州市人大代表、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小钢在微博上曝光了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小肥羊招聘广告上,洗碗工工资只有1250元,低于广州市工资标准的1300元,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小肥羊餐饮的负责人回应,该招聘广告是以前制作的,尚未来得及更新,从3月1日起,已经将员工的每月基本工资从原来的1250元提高到1350元。
【争议焦点】 用工双方约定多少工资才符合工资规定?
【法律解析】 工资规定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承诺的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不管招聘或签约时是如何约定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
需注意,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还需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等地则规定,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上海、北京等地规定,月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具体来说,上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工资调准为1280元。2011年上海市城镇职工个人“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缴费数调整为257元,目前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为67元,一般来说,如果上海参加城保职工约定工资低于1604元,就有可能低于工资标准。
14、山东一女经理拒绝五一加班被停职
【案例回放】 “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给媒体打电话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
【争议焦点】 刘女士是否可以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
【法律解析】 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4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另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尽管工期紧张,但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公司安排刘女士加班,尚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公司停职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照发刘女士停职期间的工资。
如单位拒付工资,刘女士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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