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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间金融体系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3/20 9:35:44 文章来源:金融专业人才网

我国加入WTO已逾10年,外资银行早就结束5年的过渡期并且享受了国民待遇,可大量的民资还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岂不令人反思。我国民资丰厚。然而,全国这么多地方却出现了类似温州“两多两难”的现象,一边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边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究其根源,不能不说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管制壁垒森严,金融市场开放不够,没有有关。  

首先,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方面的残缺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使丰裕的民资长期处于“体外循环”。如果“新36条”能鼓励引导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等于国家已发出了许可证,相关部门还真应当早点拿出实施细则。目前《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已上报国家层面,一旦国务院批准后,就会在这一政策框架下进行积极试点,包括稳健发展民间金融组织。譬如对信用等级高、实力雄厚的民企集团,报批后允许成立诸如温州华侨银行之类的区域性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改革为全国性的民营银行,乃至走出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资独资或合伙组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鼓励引导实力雄厚的民资机构投资设立融资公司及民间金融租赁公司等民营性质的新型金融机构,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其二,引导、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嫁入”金融服务业。

我国民资,尤其是浙江民资对投身金融业有着超乎寻常的热情。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正视和保护这种热情,还当在深化金融改革中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股权多元化,比如政府出台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政府决策并牵头发起创投引导基金,推动开展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还可以通过PE(私募股权投资)引导、集合民资走阳光化投资路径,助推民资进入金融服务业。

在浙江,组建浙商银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都创造条件让民资一展身手。即便是按银监会规定,民营资本只能充当第二股东以下的村镇银行,民资照样趋之若鹜。目前全省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由民营企业担纲发起设立,所有村镇银行都有民资股东参与。倘若放大浙江经验,丰裕的民资就不愁进不了金融服务业了。
  
其三,加强民间金融与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民间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当地市民,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吻合,这是业务合作的天然有利条件。眼下重在合力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等。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可在合作中借鉴地方金融机构在结算、科技、信息及风险管控方面的优势,加快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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