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缴费满15年 农民工可领养老金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4/21 17:25:00
发布时间: 2009-2-7 9:31:02 文章来源:()
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昨日透露,该部已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拟定办法,并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告,已拟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保部表示,“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在2月20日前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布的“两个办法”扣住农民工和城镇职工这两个群体养老保险缴纳的核心问题。文件中,城镇职工部分重点针对跨地续缴作出详细规定;而农民工部分则主要围绕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原则解决这一群体的参保问题。
跨地转移可带走统筹账户60%
一直以来,在养老金跨地转移续缴的问题中,受关注的就是统筹账户部分如何做到跨地区的转移。过去,养老金个人账户可以根据本人工作地点的变更“随身携带”,但统筹账户中的资金——也就是工作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如何处理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也成为养老金跨区续缴的核心难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参保人本人未来领取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也牵涉到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
昨日发布的文件对这一历史疑难问题给出答复。人保部表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仍然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对此,人保部养老保险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按照国家目前规定,工作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的20%,因此,个人实际工资12%的转移比例意味着地方养老金统筹账户中的60%,可随本人转至终退休地。”也就是职工原工作地区的社保机构,将要划拨60%的资金交给该职工退休地区的社保机构。个人退休后,将从退休地区的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
目前,我国各地区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养老金缴纳基数比较悬殊,因此此举正是为了平衡各地区之间的利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庹国柱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60%的比例或许有些低。作为地方社保机构,应该核算征缴和管理养老金统筹账户的成本,然后确定应该为本地区社保部门留下多少比例。”换言之,除了适当的“服务费”之外,统筹账户中的资金都应该被转移到个人的退休地,以方便该地区发放退休金。
此外,在昨日的文件中,人保部还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退休地如何确认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的跨区续缴问题作出特殊安排,这部分人群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保证其日后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下调
缴满15年养老保险将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将不仅适用于城镇职工,其范围将扩展至农民工群体。昨日的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符合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此外,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过,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了下调。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则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人保部表示,这种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同时,由于农民工的工作更具流动性,因此其跨区续缴问题更为突出。文件指出,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同时,社保全国查询系统也正在建设之中。人保部将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完善这一系统,并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今后个人可以通过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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