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规实施 个体条件放宽
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4/1 10:13:12
文章来源:金融专业人才网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于2月23日发布,4月1日将正式施行。新《办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细化保密义务,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原《办法》第7条内容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新《办法》对此进行了分类补充,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从4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干“个体”的条件均有所放宽。其中,港澳居民可从事的行业增加了办公服务、包装服务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由以前的不超过8人,改为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上限也增加至500平方米。据了解,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包括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从事零售业、餐饮业、仓储业等10个行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养老金每月15日划入参保人开立的北京银行或北京农商银行的专用存折中。
《经办规程》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如果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上海市工资标准将从4月1日再度上调,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额高于去年的160元;小时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到12.5元。据悉,这是自1993年建立工资制度以来,上海市第19次调整工资标准。
同时,上海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平均每月430元)。这是1993年上海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金额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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